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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有人居住,大門深鎖無人應門,該建物一樓為停車空間,一樓後方加蓋鐵皮屋頂作為停放機車使用,無管理室無門禁管制,另本件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590地號亦為系爭建物之建築基地,該屋按鈴無人應門,似無人居住,債權人陳報使用情形為空屋,本件拍定後建物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又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占用鄰地等相關事項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本件標的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8偵字17828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禁止不動產為移轉、轉讓及設定負擔或其他任何處分,另經該署於110年7月1日函復表示系爭不動產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5號、16號刑事判決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獲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同意本處於拍定後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另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抵押物經刑事扣押(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後抵押權人仍得行使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訂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