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062建號建物110年3月29日現場履勘時在場人王○生稱其為債務人父親,債務人不住於此處,係由債務人同意借其居住使用,並無書面契約,已經住十幾年了,另在場人稱車位僅有719號,車位773號並非債務人所有,車位位於社區B4(地下4樓)之E區,並無出租他人使用,因本件實際占用人亦為實質債務人,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二、據1062建號之建物謄本所載共有使用部分1367建號係含停車位編號719號及773號,經多次函查天闊社區管理委員會均未回報編號773號停車位有無特約約定由他人使用,故本件仍依照建物謄本所載拍賣上開停車位,惟實際使用情形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故本件停車位僅編號719號予以點交,編號773號部分另有第三人林○珊主張其已向債務人購買,惟未提出所有權移轉登記證明或實體判決佐證,本院無從審認,如有爭議,應經實體判決確認,本件拍後不點交,請應買人特別注意。三、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07-1地號為門牌號碼力行路11巷57號建物後方,其上目視為植栽,為天闊社區之公共設施,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