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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按鈴無人回應。另經管理員表示本件46號4樓建物為債務人謝○宗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0年7月29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789491號函及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二、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09,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