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假扣押時(108.6.19查封登記,108.7.25現場揭示)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胡O銓在場表示該屋為其承租使用,依租約顯示為108.5.21起承租,租期不明,租金15000元。前案履勘時敲門無人回應,惟門前有擺放鞋類雜物,本件履勘時大門深鎖,信箱裡均為廣告信,另第三人胡O銓陳報已搬離,嗣依債權人陳報該屋為李O平承租使用,租期為110.10.6-111.10.5,係查封後之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債權人,拍定後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