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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108.9.18)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回應,3071建號信箱內有第三人信件,3070建號內僅廣告信,使用情形不明,債權人亦未查報。本件履勘時亦大門深鎖,使用情形不明,據債權人於110.7.30查報3070建號為空屋無人使用,拍定後點交;3071建號為第三人曾O福承租使用,依租約顯示租期為109.10.15-110.10.14,租金每月13500元,查為查封後占有使用,不得對抗債權人,故拍定後仍點交。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標的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8偵字17828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禁止不動產為移轉、轉讓及設定負擔或其他任何處分,另經該署於110年8月3日函復表示系爭不動產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5號、16號刑事判決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獲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同意本處於拍定後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另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抵押物經刑事扣押(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後抵押權人仍得行使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訂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