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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鄰居稱:建物由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應無影響交易特殊事由等語;本院復於109年11月4日、110年10月26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在場,據債權人稱:建物由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頂樓有白鐵支架及塑膠箱,債權人稱係之前債務人出租予遠傳為基地台使用之裝備。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拍定後僅建物部分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