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現場查封時共有人鄭○鍾之配偶劉○縈應門,劉○縈表示,房屋現由共有人鄭○玲居住使用,不清楚房屋是否有影響交易之情事。債權人即共有人賴○亮稱:標的物廚房有漏水嚴重、壁癌之情形,房屋老舊,房屋狀況不良,地面亦有不平之情形。二、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本件拍賣標的2583建號已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各共有人即鄭○棋、鄭○鐘、鄭○珠、鄭○桂、鄭○媛、鄭○玲、林○郎、陳○志、陳○男、陳○妏、賴○輝、賴○亮等12人有優先承買權,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意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三、如共有人應買,應即提出共有人之證明,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本件執行之標的全部行使優先承買,本件關於增建部份(即9268建號)亦為優先承買效力所及。本件如非共有人承買,調查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恐耗費相當時日,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之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審慎評估後投標。
本件9268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表示該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為拍照建檔列管。
本件拍定後應予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