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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47、3781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債務人當場提出147建號建物之租賃契約,契約書上記載現由程○○承租,租賃期間自108年4月25日至113年4月24日,每月租金30,000元,現場懸掛「維多利亞」招牌營業中。就拍賣標的147及3936建號部分,上開租賃權業經法院除去,如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拍定後則不點交。3781建號建物有獨立出入口,履勘時債務人稱現已出租予第三人經營卡拉OK,經函警調查使用現況,現由債務人出租予吳○○,租賃期間自110年3月1日至115年3月1日,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影本。惟上開租賃契約係於法院109年11月12日查封日後始成立,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3936建號建物為147建號建物之外推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拍定人須自行承擔3936建號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另3781建號建物則經地政人員到場查看後稱並無增建。三、本件拍賣標的物經詢問債務人表示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經法院向相關單位函查結果亦同。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法院除已向相關單位函查及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內容為參照外,然或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法院並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