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二、民國110年8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之鄰居受債務人委託開門,表示目前房屋自住,無出租,屋況大致良好。有一B2735號平面停車位。三、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不動產謄本上限制登記事項記載:依106年8月22日板登字第170840號辦理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本筆合宜住宅房地,願自取得所有權登記之日起十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反前述事項,願以承購房地原價85%之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