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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3223建號建物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綠中海」社區,系爭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羅○○居住使用,租期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17,000元,每月管理費1,980元,無配賦停車位;標的3445建號建物位於出入口管理室旁,為該社區之地下一層停車場。標的39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安祥路69巷54弄6號建物前方之綠地(公設);標的391、393地號土地位於安祥路67巷路口警衛室之綠地(公設);標的387、388、389地號土地位於安祥路54弄6號建物後方之雜木林地、無路可到達。上開標的391、39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遊憩用地,標的387、388、389、39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8月31日新北消指字第1101640054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起至110年8月26日止,無發生火災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9月1日新北工建字第110164138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年月日北市都建使字第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0年9月22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04124074號函覆,該里里長陳稱不清楚,本分局亦無其他資料可稽。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賣標的387、388、389、39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3223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他人使用,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確定始拍定後點交;另標的3445建號建物、標的387、388、389、390、391及393地號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惟應與主建物一併辦理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亦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