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2378建物債務人稱其與家人自住使用,另據債務人指稱有一車位13號,前揭車位部分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實際上車位使用之有無,其種類(汽車或機車)、數量、編號、現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二、標的2388建物目前為社區守衛室、社區管理室大廳,因係拍賣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佔用,故拍定後不點交。三、標的133-1地號經地政人員指界稱為社區後面之空地,因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佔用,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