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0年3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復於110年4月22日測量時,債務人亦不在場,經會同警員及鎖匠開門進入,由地政人員進行測量頂樓增建部分。本件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鴻大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租期自110年2月10日起至111年2月9日止,每月租金11,500元,屋頂部分面積有壁癌;前開頂樓增建部分(即本件787建號建物)須由外面樓梯進出,與3樓建物無內梯相通,內有3個房間、1個廚房、一間衛浴,其中1間房間出租予第三人陳先生,租期自110年3月10日起至111年3月9日止,每月租金4,500元。另2間房間為空屋。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惟第三人係於本件建物查封後始與債務人簽訂租賃契約,依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49期第28則研討結論,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二、本件787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7月28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03260039號函暨所附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所載,本件787建號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