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第4836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0年8月12日現場查封時,管理員稱建物隔2間套房(AB室)出租,B室出租人為鄭O文、承租人為謝O諺,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有一機車位位於B2之42號,每月租金為7600元;A室租賃期限為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7500元,出租人為鄭O文、承租人為許O婷,有一機車位位於B2之41號。出租人鄭O文之出租權源不明,上開租約均成立於110年6月22日查封之後,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本件建物謄本並無停車位編號之記載,因上開車位所有權之歸屬及債務人是否因共有部分之分管取得停車位之權利均不明,地下層之停車位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