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0年7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管理員表示房屋目前由其中一位債務人及其同居人居住使用,據管理員表示債務人有使用六樓鐵皮屋(有獨立出入口,不在拍賣之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二、本件拍賣建物上方頂樓增建部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且本件拍賣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管理費,與頂樓之間有無各自獨立水表、電表、管理費用等均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