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10年4月9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據債權人提出現場照片,停車位編號為35、36。嗣本院110年10月8日履勘現場,債務人在場,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稱不動產出租、出典予千兆銓有限公司(提出契約書三份),並稱無影響交易價值之情事、無違建。依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自110年1月7日起至135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26,000元,依出典契約書所載,典權為期25年,自110年1月7日起至135年12月31日止,典價為26,000,000元,然依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均無上開典權登記記載。上開租賃關係或其他占有關係業經本院110年12月30日新院玉110司執文35813字第1104042346號函除去,拍定後建物點交。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