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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叔叔開門令執行人員入內,並表示標的物目前出租予第三人黃○綸,並提出租賃契約一紙,其上記載租賃期間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另債權人具狀陳報標的有編號4平面車位,登記於共有部分3652建號之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室。惟查,本件債務人之建物登記謄本並無標示車位編號,該停車位應依住戶規約約定,亦無單獨所有權。
二、本件建物由第三人黃○綸占有使用,其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經法院以111年1月10日執行命令予以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租賃關係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
三、本件查封標的其上設定有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然依土地法第79─1條第3項規定:「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是關於抵押權及預告登記,拍定後均予塗銷。
四、本件除去租賃關係之執行命令,如經廢棄確定,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