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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新北市蘆洲區民生段81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257巷15號建物對面之土地,其上除有一鐵皮搭建之車庫占用外,其餘為空地,現做停車場使用。本件建物查封時,屋內僅有一未成年人在場,後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會同債權人至現場履勘結果,房屋及地下一層停車位由債務人及其家人使用,據債權人陳報停車位編號為B1-07,然建物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件拍賣之819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僅得就819地號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其餘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