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0年4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嗣110年6月1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分(即暫編847建號),地政人員表示增建部分有使用到鄰地554-3地號、566地號(不在拍賣範圍內),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等費用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二、增建部分坐落之554-3地號、566地號基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增建部分即暫編847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