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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10年4月21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查封,承租人馮先生在場稱租約到111年4月14日(後有補正租約到院),承租人稱無輻射屋海砂屋等情形,但有聽鄰居說曾有人在屋內自殺往生,無增建。法院曾發函蘆洲分局及新北檢察署調查有無相關事證,均函覆法院無相關記錄。112年12月15日債權人導往法院進行履勘程序,地政稱前後陽台有鐵窗但非屬增建,承租人稱之前有屋主自殺應為傳說,不知道是否屬實,入住期間無漏水火災等事宜,之前陳報的租約並未更新,目前仍由承租人居住。法院發函給警局、債權人及債務人就本標的是否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進行調查,112年3月13日新北市蘆洲分局函覆為未有相關紀錄,債務人已合法收授信件卻未函覆,債權人陳報其訪談里長及其他鄰居的對話,表示有些鄰居不願回憶有些近期搬入,因法院已向相關機構進行查詢,應買人若介意請自行探訪,拍定後除有明確事證,將不因上開傳言撤銷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