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5344建號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0年8月3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建物由第三人百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向其承租使用,在地下一層有停車位等語。又債務人於同年9月1日陳報:停車位編號為第4號,管委會自103年12月18日起委員會規劃230A車位與4號車位暫時互相調換;原訂租賃契約自108年9月12日起至110年9月1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33,000元,因疫情影響,雙方同意自110年6月起調降租金,另訂租約自110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租金每月3,600元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因原租約於本件查封後拍賣前已終止,而新租約係訂立於本件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