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09年12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鄰居稱不動產已一年多無人居住,不動產無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再經本院函請不動產所在地警局派員查訪,經函覆略以:該戶門房上鎖,敲門及按門鈴皆無人回應,訪查周遭鄰居,稱已許久未見房屋屋主,該屋均無他人使用,故無法入內查訪房屋狀況及使用情形等語(參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0年3月9日函文)。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拍定後僅建物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