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73-1地號位於東光路205巷16弄1號房屋後方水泥空地;73-2地號位於東光路205巷14號房屋後院磁磚鋪設部分;73-3地號位於東光路205巷10號及12號房屋後方與圍牆間磁磚鋪設空地,其上堆放雜物及盆栽;73-4地號位於東光路205巷9號房屋旁擋土牆坐落;73-5地號為東光路205巷4號房屋旁與擋土牆之水泥空地。2722建號房屋目前由債務人與家人自住,天花板油漆剝落,牆面有壁癌及龜裂,客廳安置神明桌,其上供奉神像及祖先牌位,拍定後點交。另債務人稱含編號95號車位,因停車位為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其所在之位置,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無物之瑕疵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