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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民國110年1月25日查封時,屋內有水、電,有供奉神明、祖先牌位,地上堆滿雜物。據警局函復稱:現占用人為李○鍚(即信託委託人),其稱自己是屋主,因與銀行有借貸關係,故委託薛○晨出售房屋。另前案查封時,廚房有些許壁癌、漏水。於前案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58之1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仁愛區愛七路41號建物前之水溝,上無建物占用」。258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三)、258之1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債權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三、1020建號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