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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24萬(新光)、201萬(新光)、648萬(星展),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0年2月5日查封時,出租予第三人陳○玲,稱租期自民國109年1月9日起至111年1月9日止,以下簡稱系爭租賃)。屋內有簡易裝潢,據在場人稱廁所水管有漏水情形。在場估價師表示並無增改建,而僅為陽台外推之情形。嗣因債權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聲請除去系爭租賃關係,本院即於同日發除租命令除去租賃權,惟該命令所送達之第三人陳○玲,據社區管委員以該人遷徙不明退回該信件。本院遂於111年4月8日履勘1501號建物,會同社區保全入內,其內有第三人周○美在場,其稱原住居之第三人陳○玲業經搬離該建物,現則經債務人同意而由其弟弟住居於建物內,且稱如找到適合住處將會搬遷,並具狀陳報到院。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現因第三人周○美為查封後所占有,則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本件拍定後即為點交,否則不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110年2月5日查封時在場人陳○玲表示均無上開情事。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