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110年9月13日之查封筆錄,該屋1樓為未使用之店面,共有人之一稱其居住於4樓,2、3、5、6樓未居住使用,堆放雜物,5、6樓屋內有滲漏水現象。另共有人表示該房屋是否為地震受創等情並不清楚,並表示有嚴重漏水現象,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5、6樓全層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況老舊。又本件建號434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共有物,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