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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3335建號建物拍定依下述方式處理;3413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0年8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鄭龍德之姐鄭○雲在場稱3335建號建物係其與丈夫、孩子居住使用,其向鄭龍德承租,租期自110年2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5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萬元,有停車位(車位編號為12號,位於地下1層)由其自行使用等語;又經入屋內查看,3335建號建物僅有1層,無內梯,第三人即委託人陳清呈在場表示建物因有斜坡,登記謄本所載「3層」部分,應是進門後直走到底的房間部分等語。另債權人於110年9月8日陳報:經詢問管委會總幹事,3413建號建物第1樓層為花圃及大樓出入口使用,地下1層為停車場使用,地下2層為防空避難所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於111年1月7日以士院擎110司執慎字第33761號執行命令除去,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