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7628建號建物110年5月11日現場查封時按鈴敲門無人回應,110年8月20日現場測量頂樓增建時,在場人陳○元稱6樓及頂樓增建經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林○君居住使用,頂樓增建由公梯出入,有獨立出入口,6樓無內梯,租期自110年6月1日起至111年5月30日止,租金每月80000元,惟租約係訂立於查封後,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二、19470建號建物為頂樓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垂直屋頂增建違章建築,新違章建築部分列為限期拆除,既存違章建築部分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四、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發函通知禁止處分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請投標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