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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3535建號)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後債務人陳報稱房屋部分由自己使用,部分出租與第三人林○翔使用,租金每月新台幣6,000元,租期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並稱房屋有木板隔間與玻璃牆隔間,但有壁癌,隔音差與浴室排水不良之情形。後本院再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員警協助赴現場查訪結果,系爭房屋現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有房屋現況調查表附卷可參。
二、後債務人到院提出上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以為釋明,依契約記載,承租人之承租範圍除一間房間外,尚有客廳、浴室、廚房等公共空間。查本件租約雖訂立於查封之前,且租約尚未屆期,然承租人林○翔分別於111年2月17日與2月19日表示稱:原先確實有承租系爭房屋,但今年農曆春節前大約1月28日、29日回家後就沒有再住了,且因得知債務人有分割遺產之問題,一月中搬離租屋處後將不再續租與續住。此有電話紀錄與傳真資料附卷可參。是承租人已未實際居住於系爭房屋,該房屋現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應予點交。
三、另債務人雖陳報稱系爭房屋除上開壁癌、隔音與排水問題外,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四、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變價分割遺產)事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