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0年9月8日現場調查時,據第三人黎○瑄在場陳稱,建物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債務人,承租人為殷○義(第三人黎○瑄之姨丈),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民國104年第三人黎○瑄之哥黃○良燒炭身亡,管理費一季3000元。承租人於110年7月26日陳報租約,租約內容略以:租期為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裝潢費800萬元由承租人支出,10年房租由裝修費用扣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於110年8月25日函覆,並無查得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相關通報紀錄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