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空屋,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至現場查封,第三人江O正在場稱本件標的1樓部分自民國103年5月1日起向債務人承租做為公司使用,租期5年,地下室部分亦由債務人同意借用。
二、110年12月6日履勘標別3錦州街標的時,債務人稱標別4復興北路186號、184號地下目前沒有出租他人使用,現在都空置,184號地下因之前淹過水,清理後仍有很臭的味道,無法使用。
本件係因原承受人即債權人魏O蓮因未依限補繳差額再拍賣,故其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承受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其應負擔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