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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查明使用情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函覆本件標的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110年12月2日履勘,債務人陳稱系爭房屋係其居住使用,房屋無漏水、淹水、地震受損、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建物一至四樓均使用一樓大門進出。
債務人表示本件標的曾於颱風時有淹水紀錄,另牆壁磁磚曾因地震有裂痕,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係因原承受人即債權人魏O蓮因未依限補繳差額再拍賣,故其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承受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其應負擔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