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履勘在場第三人黃○○稱,本件拍賣標的係借名登記與債務人,渠為實際所有權人,並訂有不動產借名登記協議書可稽,惟渠等間實體法律關係非本處所得審理,拍定後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拍賣標的現另出租與黃○○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09年3月18日至112年3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2,000元,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
二、經在場第三人黃○○稱,本件拍賣標的無增建,惟有漏水。並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2月2日新北消指字第1112334017號函覆,自104年1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12月5日會輻字第1110017083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1年12月12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67363號函覆,經派員訪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邱○英,其表示該建物沒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12月9日新北工建字第111233365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第三人黃○農之租賃權(借用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以執行命令除去租賃權,並經第三人黃○彩、黃○農聲明異議無理由經本案於111年5月19日以裁定駁回,復經提出異議嗣經本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駁回,現由當事人提出抗告,故本件拍定後如聲明抗告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