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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陳稱建物為其自住,另將1個房間出租於第三人,租期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5千元,拍定後建物除債務人單獨使用部分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
三、據債權人查報稱本件標的含1個機械停車位,位於地下二層,車位編號5號,惟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