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本件拍賣之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9號建物現場掛有「銀貂實業有限公司」招牌,內放置多台洗衣機、冰箱、冷氣機等物,據大樓管理員稱房屋出租予他人使用。環河南路9之1號為管理員室。另經地政事務所人員指界稱,三重區福德南段219地號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11號建物下(福德南路30巷旁)為建物基地,同段220地號土地位於219地號土地旁,以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282265號作為起算點,為水溝蓋及建物基地。另經債權人陳報房屋租賃契約,該屋出租予林文同,租期自110年2月23日起至115年2月22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萬元,現場營業招牌改為「家電王國」,其內放置大量家電。本租賃契約關係業經法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確定後,始就本件拍賣之建號462建物拍定後點交。若因除去上開租賃關係之處分為上級審廢棄而確定應不點交,則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得以拍賣條件變更為由,撤銷拍定;核發權利轉證書後,應由拍定人另循相關法律程序解決。拍定人、債務人、債權人均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異議,並請應買人注意。後經法院再次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履勘,本件建物一樓有夾層增建。本件建物及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經三重地政事務所回函稱本件建物之共有部分均未有停車位編號之記載,且債務人於該地政事務所轄區內無其他獨立不動產,故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審慎評估後再行投標,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462建號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552建號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管理員室,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之21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21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22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重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上述2筆土地為86使字第1133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四、本件拍賣之377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