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3881、3882二建號打通,據第三人夢想共創空間有限公司員工陳OO稱,目前係向債務人林盛 文兼林賢喜之繼承人承租使用,租期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109年7月1日起至 110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71,000元,110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95,000元, 因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2、24地號據地政人員稱,係門牌號碼為台北市民權東路2段46號及吉林路316號建物之坐落基 地,與位於吉林路316號建物西方之空地,該空地目前供停放車輛使用,編號為7至14號。35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都市計畫內第三種商業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 市新生北路2段149巷47號建物東方之空地,目前供停放車輛使用,據債務人及債權人陳報稱 編號為1至6號。上開停車位編號1、2、4、8號係由債務人林麗雅即林賢喜之繼承人管理,編 號6、13號停車位由債務人林盛文兼林賢喜之繼承人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債務人林麗貞即林 賢喜之繼承人未使用停車位,剩餘停車位則由其他土地共有人使用,惟各共有人間就土地之 管理使用,並未簽訂分管契約。35地號拍定後不點交,占有使用情形請拍定人自行處理。另 此筆土地係74使字第0319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150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故須與前揭房 地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無單獨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 意。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下:
⑴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3月9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10592號函覆,自民國95年迄今無火災發 生記錄。
⑵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0年3月1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22446號函覆,未有非自 然死亡情形發生之資料註記。
⑶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3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3427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921 及331地震受損建築物,且非該處列管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⑷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3月9日會輻字第1100002833號函覆,經該會偵測非屬放射性汙染 建築物。 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其他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陳報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 行法第69條規定, 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 主張。
4、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