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陳千蕙在場陳稱該屋係其與家人使用,使用權源為本院100年度板簡字第590號確定判決,其子陳義文是工地臨時工,工作不穩定等語。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已向第三人陳千蕙、陳義文提起返還房屋訴訟,經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2526號審理後認定第三人屬無權占有情形,並判決第三人應將房屋騰空交還予債務人,並提出上開判決查詢資料為證。查上開判決業已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附卷足憑,參照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2項之修法理由,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鶯歌區建國段328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部分建物占用鄰地,占有使用鄰地權源不明,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三、本件不動產於前次拍賣程序中,第三人曾稱該屋除牆壁龜裂與漏水外,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情,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