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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8月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在場稱現為空屋,無人居住,屋內尚有部分遺留傢俱及雜物,不確定有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凶宅之情事等語,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執行法院前囑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0年11月15日函覆本院稱:本件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又本件係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亦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