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民國106年11月2日假扣押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門入內,地政人員稱後方陽台有一小部分為增建。其內為分租房間,經詢問其中一間承租人易○民,稱該處共有5間出租,平時與其他住戶沒有互動,居住後沒有發生火災或非自然死亡情事,亦無漏水情事;另詢問403室承租人徐○薇,其與黃○平同住,租約由黃○平簽約,並稱無非自然死亡及火災情事,亦無漏水情事,稱隔壁住戶有說家裡天花板有漏水狀況;經詢問404室承租人羅○豪,稱入住後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情事,亦無漏水情事。復經法院於107年10月4日履勘時,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門入內,標的已隔成五間套房,第一間房間內有生活用品及家電等,應有人居住使用,查看桌上有周○遠之信封;第二間房間為空屋,應無人居住使用;第三間房間內有生活用品、家電及一隻狗,地上有一張寄件人為蔡○辰之快遞單;第四間為開啟狀態,空屋,門鎖已壞掉;第五間房屋內有生活用品及家具,應有人居住,查看包裹上快遞單提貨人為李○禎。嗣有房間編號4之承租人朱○孝陳報租約到院(租期自103年11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止);房間編號1占用人周○遠陳報承租人為陳氏○容之租約到院(租期自107年1月5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本件拍定後除朱○孝承租之範圍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