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07年9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稱不動產由其自住,無出租出借,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本院110年8月13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6659建號),小部分區域磁磚隆起,牆壁有裂痕、壁癌,增建為三樓全部、一樓和二樓前、後段,債務人稱不動產自住,房屋有些壁癌,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內第一種住宅區。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二、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增建部分即暫編665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