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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本件於109年4月7日函請地政機關辦理查封,據在場人丁OO稱房屋係其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05年4月26日起至110年4月26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6千元,惟該租期於查封後已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拍賣標的136建號拍定後應予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0年5月21日履勘時,在場人丁OO表示係向債務人承租拍賣標的136建號居住使用,租期自105年4月26日至110年4年26日止,租約影本由債權人另陳報。據第三人表示自承租後並無增建或影響交易之情事二、債權人於109年5月25日陳報前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出租人為債務人,承租人為黃OO,租賃期限五年,自105年4月26日至110年4年26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6千元,租金每月26日前繳納,有租約影本附卷可稽。三、嗣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10年12月20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103004089號函檢附拍賣標的136建號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在場人丁OO稱其向債務人承租使用房屋,租期自109年9月26日至119年9月25日屆滿,惟其所述與查封時及書面租約不符,應以本院查封時履勘狀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