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至現場,至現場遇陳俊生之弟弟陳俊鴻,其表示現由其與母親同住,陳俊鴻表示陳俊生已20餘年未住於此。
二、第三人陳俊鴻表示2樓頂層有增建,本標的有漏水、壁癌等問題,且1、2、3樓都會漏水,地板有龜裂,無火災及大型地震受損過,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亦非輻射屋。
三、第三人陳俊鴻表示其懷疑2樓樓頂3樓增建部分為海沙屋,有些鋼筋外露之問題。
四、另陳俊鴻亦表示本件標的有產權問題,其母向其表示其僅借名登記予陳俊生,而陳俊生向其表示為其母贈與陳俊生。又債權人於111年10月11日具狀陳報原告陳林OO與被告邱OO、陳OO間之第三人異議之訴業於111年9月7日駁回確定。又占有人陳林OO於112年1月12日具狀陳報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歸屬存有爭議,分別有新北地檢署111年他字第1173號背信等案件偵查中,以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司調字第345號返還房屋等案件繫屬中。
五、本件一樓標的現作為店面使用,由陳俊鴻自為經營炭烤燒餅店,故一樓牆壁均有泛黃之痕跡。
六、第三人陳俊鴻於110年12月10日具狀陳報,本件標的係由其母親於74年間買受,僅借名登記在陳俊生名下,目前標的物由其與母親、配偶、子女2人共5人占有使用,5人均自主占有迄今,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尚無聽聞有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但頂樓增建懷疑是海沙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據地政人員表示本件標第一、二、三樓均有增建,即3454建號(含1層、2層及第2層頂增建)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係違建,該增建部分為主建物之拓寬拉長,並無獨立之出入口,3454建號增建部分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本件原拍定人陳昕逾期未繳納價金,不得再為應買,其若再為投標應買,依法無法得標(即廢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