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07年7月27日查封時,嘉豐北路5號房屋掛有法蝶醫學美容館之招牌,但鐵門拉下未營業,據社區管理員稱該店從事美甲,但已經有一段時間沒有在營業了,債務人稱不動產出租他人,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本院110年10月5日履勘現場,債務人不在場,不動產位浩瀚光立方社區,住戶莊O桃稱其向債務人承租5號房屋,已承租一年多,未簽立租約,未約定租賃期限,租金每月一萬元(不含管理費),並稱天花板有一處漏水,無凶宅、海砂屋等影響交易情事,社區總幹事稱7號為社區大廳。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內住宅區。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請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