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369巷96號4、5樓(樓中樓)建物係自住,無增建,亦無足以影響交易情事;另641建號建物為鳳凰社區管理委員會使用等語。43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641建號建物係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未現實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地政人指界陳稱灰段340地號土地其上除有社區停車場入口及車道、社區游泳池、社區供水水塔使用外,另與同段337地號上均有門牌號碼369巷153之3號宮廟(玉皇宮)即土地共有人占有使用外,其餘340及337地號土地為雜林地及既成道路。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此二筆土地均係87使字第571號使用執照(83中建字第169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