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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因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經本院會同聲請人代理人及地政人員、估價師到場,一樓、二樓及中間夾出租予寵物店,一樓由相對人王○宥出租予第三人許○文,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8,000元,租期自108年5月15日至113年5月14日;二樓由相對人王○宥出租予第三人許○文,每月租金18,000元,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二樓通往三樓之樓梯間油漆剝落,有壁癌;三樓做為瑜珈教室使用,由相對人王○宥出租予第三人葉○陵,每月租金16,000元,租期自110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三樓往四樓之樓梯間牆面有大面積油漆剝落及壁癌。四樓為空屋,留有一些傢俱,無水、無電。拍定後一、二、三樓不點交,四樓依現況點交。
二、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三、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覆該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覆查訪結果不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建物有壁癌,可能有漏水之情事,請投標人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