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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282建號目前為第三人陳王○子居住使用,屋內一、二層房間均堆滿雜物,二層有一小客廳,二層頂層之客廳為平常起居之空間,據相對人榮暘開發有限公司稱第三人係公司早期一位股東之母親,乃該屋之原始所有權人;1508建號係282建號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如需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仍須自行檢附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並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110年10月1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59161號函示1、2樓後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法定空地),既有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2樓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既有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如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近5年內無非自然死亡記錄、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