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執行人員未入內,債權人代理人稱:經鄰居表示,標的物2.3樓均有出租,應有增建。本院於110年2月26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現場一樓出租1間房、二樓2間房、3樓2間房,共出租5間房間。據在場租客表示4樓由關係人凌振杉居住使用。本件查封時非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予點交。
二、本件6890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03253861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垂直增建違建」、「水平增建違建」,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