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0年6月4日查封,標的建物有增建,債務人不在場,在場第三人劉君稱該屋由渠承租。110年8月5日會同地政機關測量上開增建部分,屋內有電梯,在場第三人Tenzin君提出公證書及住宅租賃契約影本(上載租賃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起至119年12月3日止)、並稱該屋係供宗教活動使用。上開增建部分,經地政機關暫編為7062建號。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111年4月14日執行命令終止。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拍定後建物現況點交。
暫編7062建號為2403建號之增建,無使用上獨立性,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惟面積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並應自行承擔日後違章拆除之風險。標的建物內電梯,與房屋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為查封效力所及,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依2-2地號、2403建號登記謄本,其限制登記事項載有「109年8月24日竹北字第145790號,依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09年8月20日園防字第1095758414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另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抵押物經刑事扣押(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後抵押權人仍得行使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訂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是本處於本件標的拍定後將依上開裁定意旨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拍定人逕向該等機關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惟本處並非刑事扣押機關,無法確保拍定後可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請投標人注意並謹慎評估,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