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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4樓標的於查封時,據在場人即債務人邱○吟表示該標的由其及母親陳○蘭居住使用,無另外出租、出借情形,牆壁有壁癌、天花板有剝落情形,無其他影響交易價格特殊情事。另4樓標的頂樓有增建,無內梯相通,在場人邱○吟表示由其大伯邱○郎居住使用。增建部分經執行人員會同地政人員前往履勘,據地政人員稱4樓標的之後陽台有增建,前陽台亦有未登記增建部分,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0年10月21日函附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附卷可稽。履勘時在場人邱○吟持4樓頂樓增建部分之鑰匙讓地政人員進入,該頂樓內設有祖先牌位。又本件拍賣標的有前開在場人表示之情形,實際情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1667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分別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083221989號、第1063168455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列管名冊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本件係共有物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