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地號土地上有浮筧街250巷109號之1建物及109號建物占用,部分為建物前方空地,25地號土地上有109號建物占用,部分為池塘及空地,部分空地上有堆置棧板,另有永順豆干豆腐廢水處理場之鐵皮建物占用,部分為該廢水處理場堆放之土方。據債務人之子在場稱,前述109號建物現為工廠,由其管理使用,整座工廠皆為109號建物之範圍,含前方之更衣室及員工宿舍,及相連之倉庫(面對建物之右側),廢水處理場主要是處理109號工廠之廢水,109號之1則為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就建物之部分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標的物第1467、1472、147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含占用鄰地之地主可能訴請拆屋還地,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依行政院農委會96.2.13函釋,其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2)上揭清單所示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3)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並將之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為無效,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本件拍賣2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依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10.12.9函,本件拍賣標的需併同移轉,如有數人共同投標,其間持有農舍與農業用地之比例應相同,且均須符合前揭各點之資格限制,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