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1)建物連同B1車位(編號123),出租第三人黃○琴,租期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上開租賃契約於本院拍賣之前已到期,債務人不得繼續出租原承租人、另行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其他人使用,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建物拍定後點交。
(2)建物經鑑價公司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本院履勘及調查時,沒有發現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形。債務人、承租人在執行過程,沒有表示存在影響交易的特殊情形。購買法拍房屋均存在一定風險,應買人若有疑義或不願承受風險,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